【专题研究结论】通过对《危险化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名录》(GB12268-9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货物分类和名品编号》(GB6944-20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发现危险品及危险化学品在名目类别上,两者既有彼此独立的部分,又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大部分重合,仅有几百种相互不包含);而在监管部门上,危险品隶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危险化学品则根据名目类别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综合考虑本次标准的使用范围,确定本次标准中提及的“危险品”概念将取《危险货物分类和名品编号》(GB6944-2012)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中“危险货物”的定义。
【研究过程】
一、法律法规编制
1、参考依据
危险品(即危险货物):我国对于危险货物的判定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同时还参考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危险货物国际内河运输欧洲公约》(AND),以及《危险货物国际铁路运输公约》(RID)、《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等国际公约和规则,其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为每两年修订一次。
危险化学品: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该制度也是每两年修订一次。
表1 TDG与GHS比较
项目 |
TDG |
GHS |
范围 |
适用于化学品和制品 |
主要用于化学品 |
分类 |
9类危险货物类别 |
27项危害类别 |
危害沟通 |
标签、标记、标识、危险货物说明 |
象形图、GHS标签、安全数据表 |
名称 |
UN橘皮书 |
UN紫皮书 |
表2 TDG中危险货物分类与GHS分类比较
危险货物分类 |
GHS分类 |
不允许运输 |
不稳定爆炸物 |
第1类爆炸性物质和制品,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 |
爆炸物,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 |
第2类2.1项:易燃气体 |
易燃气体类别1/发火性气体类别1 |
非危险货物 |
易燃气体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B |
第2类2.1项:易燃气体 |
气雾剂类别1和类别2 |
非危险货物 |
气雾剂类别3 |
第5类5.1项:氧化性物质 |
氧化性气体类别1 |
第2类2.2项:非易燃,非有毒气体 |
加压气体 |
第3类易燃液体,包装类别I、II、III |
易燃液体,类别1、2、3 |
非危险货物 |
易燃液体,类别4 |
第4类4.1项:易燃固体,包装类别II、III |
易燃固体,类别1、2 |
见爆炸品。可能禁止运输。 |
自反应物质,A型 |
第4类4.1项:易燃固体 |
自反应物质,B型、C型、D型、E型、F型 |
非危险货物 |
自反应物质,G型 |
第4类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
自燃固体,类别1 |
自燃液体,类别1 |
|
第4类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包装类别II、III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2 |
第4类4.3项:遇水反应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包装类别I、II、III |
遇水反应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2、3 |
第5类5.1项:氧化性物质,包装类别I、II、III |
氧化性液体,类别1、2、3 |
第5类5.1项:氧化性物质,包装类别I、II、III |
氧化性固体,类别1、2、3 |
见爆炸品。可能禁止运输 |
有机过氧化物A型 |
第5类5.2项:有机过氧化物 |
有机过氧化物B、C、D、E、F型 |
非危险货物 |
有机过氧化物G型 |
第8类腐蚀性物质 |
金属腐蚀物,类别1 |
(固体)第4类4.1项:易燃固体 (液体)第3类:易燃液体 |
退敏爆炸物,类别1、2、3、4 |
第6类6.1项:毒性物质,包装类别I、II、III |
急性毒性,类别1、2、3 |
非危险货物 |
急性毒性,类别4,5 |
第8类腐蚀性物质,包装类别I、II、III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1A、类别1B、类别1C) |
非危险货物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3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类别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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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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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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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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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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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入危害:类别1、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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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类杂项危险品:海洋污染物或环境危害物质,包装类别III |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 |
非危险货物 |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类别3 |
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海洋污染物或环境危害物质,包装类别III |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 |
非危险货物 |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3、类别4 |
危害臭氧层,类别1 |
注1:GHS中大部分的健康危害类别的化学品没有包括在危险货物规章中;TDG中的第六类6.2项感染性物质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没有包括在GHS中。
注2:上述的GHS危害类别和危险货物类别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情况,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表3 GHS与TDG中危险货物分类关系表
TDG |
第1类 |
爆炸品 |
物理危害 健康危害 环境危害 |
GHS |
||||
第2类 |
易燃气体 |
气溶胶 |
氧化性气体 |
加压气体 |
||||
第3类 |
易燃液体 |
退敏爆炸品(液态) |
||||||
第4类 |
易燃固体 |
退敏爆炸品(固体)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
自燃液体 |
||||
自燃固体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
||||||
第5类 |
氧化性液体 |
氧化性固体 |
有机过氧化物 |
|||||
第6类 |
感染性物质 |
急性毒性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
致癌性 |
||||
第7类 |
放射性物质 |
生殖毒性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单次/反复) |
|||||
第8类 |
皮肤腐蚀/刺激 |
金属腐蚀物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
吸入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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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类 |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
环境危害物质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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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蓝色底的危害表示该危害同时试用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橘色底的危害表示该危害仅适用于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紫色底的危害表示该危害仅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确认原则。
2、判定方式
危险品:我国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在TDG的基础上,对危险货物品名目录进行了细化,转化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而判定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的方法则是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所规定的规则和方法。因此,GB12268中列名的物品和按照GB6944分类后满足危险货物标准的物品都属于危险货物。GB12268在国内被各种运输方式广泛采用,是国内危险货物运输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所采用的用于判断危险货物的基本依据。
危险化学品:我国标准法规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依据由安监总局联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判定,在此目录中的化学品都被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流通、运输等环节均需符合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二、技术环节针对性
危险品:危险货物的认定依据主要是针对“运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性。更多的是强调短期的危害性,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认定依据主要是针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各环节上,长期或短期的接触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性。针对的环节多,接触时间长,更多的是强调长期的危害性。(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应用很广泛的化学品,具有较低的毒性,长期接触对人体有害,因此是危险化学品。但MDI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会与水份发生反应,生成不溶性的脲类化合物并放出二氧化碳,粘度增高,不会造成明显的危害,因此未列为危险货物。)
三、品目类别
危险品:既包含化学纯品,同时还包含物品,例如灭火器、电池、发胶、杀虫剂等
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化学品纯品和混合物。
表4 样例——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分类差异
名称 |
危害性分类 |
分类结论 |
|
危险货物 |
危险化学品 |
||
乙醇 |
易燃液体 |
√ |
√ |
六溴联苯 |
致癌性、生殖毒性 |
x |
√ |
锂电池 |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
√ |
x |
四、管理部门
危险品(危险货物):一般是由交通运输机构进行监管。
危险化学品:不同机构监管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
表5 样例——监管部门监管危险化学品内容
监管机构 |
监管环节 |
监管危险品 |
监管职能 |
危险品目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 |
经营、储存、处置 |
“危险化学品” |
1. 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经营、储存和处置 3. 职业病防治与保护 |
《危险化学品目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
消防部门 |
储存 |
“易燃易爆危险品” |
1. 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 2. 仓库的防火设计审查和验收 |
无明确目录 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环境保护部门(“环保”部门) |
处置 |
“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电子废物” |
1. 危险废物等的经营和处置 2. 危险废物等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
综合上述对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在法律法规编制依据、技术环节针对性、品目类别及管理部门四方面内容上的分析与比较,发现危险货物无论是从法律法规的编制依据还是当前我国已发布的规章规范,都是从交通运输环节出发,主要是考虑交通运输环节中货物所产生的危害性。而危险化学品则是从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出发,考虑的是化学品生命全周期的危害性。在名目类别上,两者属于交集关系,其大部分的名目是相同的,仅有100多种为各自独立。考虑本次标准编制的是停车场标准,应归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因此,确定本次标准中提及的“危险品”概念将取《危险货物分类和名品编号》(GB6944-2012)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中“危险货物”的定义。